聂树斌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全文发布

聂树斌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全文发布

樊灵焱 2024-12-23 未命名 828 次浏览 0个评论

聂树斌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全文发布

(2016)最高法刑再3号

原公诉机关: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

申诉人:张焕枝,聂树斌之母;聂学生,聂树斌之父;聂淑惠,聂树斌之姐

诉讼代理人:李树亭,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

原审被告人:聂树斌

摘要

聂树斌案经过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,聂树斌被执行死刑。2005年,王某1被认定为本案真凶,引发社会关注。申诉人张焕枝、聂学生、聂淑惠提出申诉,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。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查,认为聂树斌案证据不足,启动再审程序。

再审查明

  1. 聂树斌被抓获时无任何指向其与康某1遇害案关联的证据。
  2. 聂树斌被抓获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,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。
  3. 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,不能排除指供、诱供可能。
  4. 案发后前50天的证人证言缺失,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。
  5. 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,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。
  6. 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,不能确认。
  7. 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。
  8. 康某1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。
  9. 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,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。

判决

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(1995)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(1995)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。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。

法官意见

聂树斌案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,没有达到证据确实、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,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、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、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。

结论

聂树斌无罪。

审判人员

审判长:胡云腾 审判员:夏道虎、虞政平、管应时、罗智勇

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

投稿邮箱

[email protected]

以上内容仅为摘要,具体判决详情以正式判决书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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